摘要:本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1)深中法恢执字第67号),因本公司与债权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本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双方债权债务清结,经债权人浦发行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此案。
解读:公司将按照规定冲回免除的利息1389.15万元,相应增加公司当期收益1389.15万元,进行年报审计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此项收益进行了书面确认,认定应当增加公司当期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