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看到,尽管税前年终奖增加了100元,但应纳税额由540元提高到了1705元,反而增加了1165元。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税后收入不增反减。
其实,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不同的税级临界点上。18000元的年终奖对应的税级正好在第一级和第二级之间,我们再来看看其他的临界点。如第二级和第三级的临界点在4500元,对应的年终奖为4500×12=54000元。
假使年终奖收入为54000元,那么对应的税级就为第二级,税率为10%,这笔54000元的年终奖需要缴纳的税收是54000×10%-105=5295元;如果年终奖收入为54100元,54100除以12得到4508,对应的税率就上升到20%,这笔年终奖需要缴纳的税收为54100×20%-555=10265元。可以看到,年终奖仅仅增加了100元,但是由于税级的跳跃,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直接从5295元上升到了10265元,增加了4970元!
出现所得税如此剧烈增长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在9月份所出台的新的个税征收办法中,将原来的9级税率变为7级税率,取消了原来的15%的税率级,因此当年终奖收入位于54000元左右的时候,对应的税率分别是10%和20%,加上年终奖的计税以全额奖金为基础,税基较大,由税率产生的税收差异就很明显,对工薪阶层实际收入的影响也就被放大。
以此来类推,其他的几个税率临界点分别产生在年终奖为108000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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