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重庆房产税开始试点。但是关于房产税的认识需要不断加深,这对于房地产税的顺利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前几天看见报道,有观点提出房产税征收的立法问题,这确实是应该注意的。不过观点中提到的一些基本概念,笔者以为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倘若不把概念弄清楚,非常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制度的完善,不利于税收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关于“房产税”有三方面的概念,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第一个基本概念,房产税不是财产税。有观点认为,房产税涉及个人财产,对非国有财产征税,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让国民交钱,就要先在最高立法机构上获得人民同意。就笔者的理解,国外“房产税”的标的物是土地,房产税实际上是“土地税”,不是以建在“地”上的房屋为标的物的税收。而“土地”如果是国家所有,政府代表国家对这一块地的使用者收取税收形式的租金,这是合理合法的政府职能。换句话说,“土地税”不是“财产税”的范畴,被冠以“房产税”的税收,不是对个人财产或者说不是对非国有财产征税。如果从更广泛意义上定义“资源”的概念,把“国有土地”包括在“资源”的范畴,房产税就是对国有土地的国有资源的使用者收税,就像取得资源开采权以后开采资源要缴纳资源税是一样的道理。如果是这样,征收“房产税”就有法律根据了。
至于“让国民交钱,就要先在最高立法机构上获得人民同意”的说法,需要说清楚,最高立法机构是就相关问题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和把关,不是简单的赞成和反对,更不是简单代表“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