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加码投行责任
自主配售权利变小的同时,《意见稿》对投行工作的责任要求更为严格。
按照《意见稿》,出现八种违规情形时,主承销商应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并同时报告中证协。具体包括:使用他人账户报价,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以及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对投行来讲,这样的规定肯定是增加了工作量。有些投资者借用他人账户报价,或者使用亲戚朋友的账户参与报价,投行是很难看出来的。”沪上一位中信系保代向《金证券》记者指出。
中证协在收到主承销商的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对违规的网下投资者建立黑名单,并在中证协网站上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在6个月内,不能参与新股的询价和申购。
而去年年底中证协发布的业务规范中,仅规定了四项不正当行为: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等承销业务活动应纳入合规部门统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