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费用扣除有限额
转让房产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除了要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还要扣除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税金包括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而合理费用主要是指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根据规定,住房装修费用,需要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执行难点
缺少价格参照标准房改房原值难核定
市民韩先生告诉记者,当初单位房改时,自己买的房子,只花了不到4万元,因为是学区房,现在市价已达到80万元,是当初购买价的20多倍,如果按照两者差额的20%征税,自己需要缴十五六万元的个税,而按交易额的1%计税,只要8000元,差距实在太大。
记者采访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原值包括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以销售价减除上述费用。其中,计算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需要依据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自实施房改以来,我市并未制定出台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此前建设的部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价格,也不具有代表性,没有参考价值,因此目前无法核定房改房原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