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集资购买了涉案房屋。王某与郝某是表亲属关系,现郝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郝某称:我于2003年8月份从王某处购买了涉案房屋,约定价款为10万元。由于王某是郝某的表姐,因此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是王某单位分的房屋,王某说房产证在其退休前就能办下来,等房产证办下来后,再给郝某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合意后,郝某向王某交付了8万元的购房款,剩余2万元约定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支付。2003年10月起至今,郝某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现王某已经退休,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故要求王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王某称:我从未与郝某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是郝某准备结婚时,郝某的母亲也就是我的老姨跟我提出让我把涉案房屋借给郝某居住,因为我跟我老姨感情很深厚,所以答应了她的要求。我当时将涉案房屋借给王某居住,也是出于好意帮他的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