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现,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见所谓的“月饼税”并非新税种,而是已藏在规定中。但令人质疑的是,已经缴过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月饼,为何还要重复征税?同时令人混乱的是,缴税范围如何确定?企业或单位发放的其他实物或补贴,到底哪些属于福利、哪些需要计税?法规语焉不详,由谁确定范围?如何保证公众利益?
同样,婚前房产婚后要加另一方的名字,必须按产权比例缴纳一定契税——部分地区不声不响地开始征收“加名税”,也引发种种争议。单从法理上来看,征税有法可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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