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认定“准儿媳”是宝马车所有权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张彬购买了宝马车,汽车登记在他名下并占有使用。他与郭珊签订赠与协议,将车辆赠与对方。郭珊接受了赠与并实际占有使用,双方办理了变更登记,该赠与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因此郭珊现为宝马车的所有权人。
虽然季华、张明表示是他们实际出钱买的车,但汽车销售公司的收据所显示的内容为张彬向该公司购买了宝马车,季华只是曾经代张彬向汽车销售公司交款,该交款行为不能证明该车辆是季华购买。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季华、张明的诉讼请求,认定郭珊为宝马车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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