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1月30日发布的《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给应缴纳房产税的住房的出售加了一道“紧箍咒”。
公告明确表示,(房产税)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公告称。
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与上海正式试点房地产税之日同步。
“减免”须交六方面资料
公告指出,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公告称,购房人在提交上述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