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近一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问计民意。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首开先河,这一举动让人们看到了废除拆迁制度的希望,亦可知“拆迁变法”之重压与期许。
一种制度,如果它接连地导致民众以惨烈的方式发出抗议,那么,除了立刻废除它,不应该有别的选择。沿袭多年的拆迁制度就是这样的制度。
2009年11月13日,面对强拆的成都居民唐福珍在自家楼顶自焚,后不治身亡。此事促成官、学、民配合发力,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春节前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应当承认,该条例仍存在诸多缺陷,但它毕竟缩小了政府使用强制权获得土地的范围,也给民众维护自己权益增加了一些救济渠道。因而,如果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土地利益在各方之间将可以更为公平地分配。
然而,2010年春节过后,该条例杳无音信。一些地方政府反倒与“拆迁变法”赛跑,导致围绕拆迁、征地的纠纷事件不降反增。从9月宜黄自焚,到10月北海强拆,再到12月乐清血案,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微型战争”层出不穷。拆迁制度所授予的强制权,在以一种“抢搭末班车”的心态高歌猛进。
这样的景象让人震惊。导致这种局面的,乃是现行的极不合理的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征地制度——目前,这两项制度大有合流的趋势,因为,拆迁已大规模蔓延到城郊、农村。
这两项制度的根本特征是,作为土地原占有者的产权被严重忽略,导致本应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范围的土地产权转让,被全部纳入政府对民众行使征收权的范围内。这样一来,在征地和拆迁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自然也就享有广泛特权,尤其是强制手段的使用。强制和以强制手段相威胁成为征地与拆迁过程中的惯常环节,这也成为民怨沸腾的重要导火索。
多年来,借助这种手段,地方政府廉价获得大量土地,城镇化似乎获得强劲驱动力,地方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但是这种高速增长的正当性显然是存疑的,也是不可持续的。尤其应当警示的是,整个社会的逐利已至癫狂,底层民众生命、财产均遭严重侵害。主政者对此不可不察,施行者更难辞其咎。
不少有识之士意识到了这一危险,因而试图通过废除拆迁制度,堵塞地方政府侵害民众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漏洞。
但“拆迁变法”的推进并不顺遂,似乎让一些地方官员扭曲的施政观念和行为模式获得了某种背书。于是,在过去一年中,一些地方官员通过各种渠道高调为政府主导的城市化、及支持这一城镇化模式的强制拆迁、土地财政等制度辩护。他们不仅认为这是必要的举措,甚至认为这体现了目的正义,以至于荒唐地自称为是善政。
这样的看法,与公众的常识形成尖锐对立,也削减了人们对更深层次体制变革的希望。
这样的情绪值得重视。过去30年的改革,始终伴随着观念、利益的紧张与冲突,有时甚至相当激烈。但这种冲突更多的是意识形态之争。因此,即便处于弱势,主张市场化、扩大权利保障的人们,依然抱有希望。希望构成了推动转型的力量,也在变动和冲突中维持着社会基本秩序。
围绕拆迁和征地的冲突则有着完全不同的意涵。《宪法》《物权法》已经确立了保障民众财产权利的原则,一再发生的冲突也提示拆迁制度应予废除。然而此一制度仍迁延至今,在此背后,人们看到了一个庞大的土地既得利益集团,他们主要是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而阻止变法。这样的图景无疑让人们对于中国体制变革的前景难言乐观。
从这个角度看,过去已被证明极不合理的拆迁制度须立即废除,此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必须通过,其对目前的征地制度、对地方政府严重依赖的土地财政,乃至于对支持中国模式的城镇化、工业化模式,都将产生较大影响,也很有可能影响经济增长速度。
但是,这是我们必须共同承担的争取更大公平的代价,废除拆迁制度,建立一种更多尊重民众土地产权的征收制度,会带来更为公正、更可持续的增长,也相应会减少相关维稳成本。相对于速度的略微放慢,这显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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