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税率的累退性问题
通常,从收入调节的角度看,高收入人群应该征收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但从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去看,情况并非如此,全球个税的高税率累退性在增强,例如美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一档税率从39.6%下降为37%,以色列最高税率从49%下降至44%。
高收入税率的累退性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开放经济的环境下资本、商品及人口自由流动,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流动性增强,假设某国对高收入课以重税,而其他国家课以低税,则完全有可能个税的税基流动到低税率的地方去,成为其税收居民。当然,世界各国也在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征管合作,以实现国际反避税。但越是高收入人群其国际流动的便利性越强、途径更多,因此,世界各国对于高收入征税的问题都较为谨慎。二是由于高税收将会对于劳动、投资、企业家精神等多方面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更为关键的是会加剧避税行为的产生。因此,从全球的发展趋势来看,高收入税率的累退性问题显现,取而代之的是加强征收管理,也就是通过宽税基、低税率的方式实现收入的调节以及筹集收入的双重目标。
近年来,我国对于高收入人群的征税问题也显现出来。其中有三点值得关注:一是个人所得税近年来的收入增幅较大,甚至达到20%,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增加收入的来源为对财产性收入的征税,这也是与全球加强对财产性收入征税的趋势相吻合的;二是我国加入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通过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征管互助,以及CRS金融账户信息调查,加强第三方的信息交换,从而实现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征收管理;三是对于畸高型收入是否应该减免的问题,目前按税法没有对于大额的收入给予减免,但在超额累进税率下,税负确实较高,将引致一部分人将劳务报酬的收入转为其他类型的经营收入去进行避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