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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完善网购“后悔权”细则 可用弹窗告知
http://rich.online.sh.cn 2014-03-06 10:51 [来源]:新闻晨报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于3月15日起实施。新《消法》中关于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成为一大亮点。消保委专家昨天专门就此进行了权威解读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有与会代表认为,“反悔权”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操作起来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还需配套出台一些细则和解释。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介绍,除了新《消法》中明确规定的四种商品外,食品、部分奢侈品等实际上也可能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条款,在退货时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协商确认。

    “最近一些企业就相关法规与消保委交流时表示,除了法律规定的4种商品外,考虑将其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全部列在主页上以告知消费者。”对此,陶爱莲认为,这一确认环节应当体现在消费者的购买过程,也就是说,消费者将商品加入网络购物车时,电商应通过弹窗等形式,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若消费者点击同意,则可视为消费者已确认。她认为,这种确认必须是精准的,而不能仅仅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告知。

    在实施无理由退货时,新《消法》明确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与会专家认为,所谓“完好”,应当理解为不影响二次销售。比如消费者购买了一个不粘锅,试用后想退货,由于锅子已留下了使用痕迹,就可能影响二次销售。此外,还有一些网购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也值得商榷,不能仅以是否拆封作为依据。如有消费者从网上购买了一台行货手机,退货时则退了一台水货手机,由此引发的纠纷争议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都需要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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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博 [选稿]: 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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