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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基金经理举牌上市公司 “模糊地带”引思考

  202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在业内人士看来,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只基金产品显然构成了“一致行动人”。某大型律师事务所一位合伙人表示:“从投资的角度讲,基金经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其管理的各只公募基金的投资,但是也要看到,基金经理做出的投资决策还要受到基金合同、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投决会决议等约束。但无论如何,同一基金经理管理下的公募基金,都是在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的有效管控之下,构成一致行动人并没有太大争议。”

  关注政策背后逻辑

  既然构成“一致行动人”并无太大争议,那是否意味着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只基金产品合计持股市值突破5%就一定要举牌?

  沪上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单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被认定为构成举牌更为合理。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基本法,也是各相关规章制度的上位法,即便公募基金行业有其特殊性,在监管层未明确法规的前提下,也必须遵循上位法。从当前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私募产品和专户产品都有举牌的相应要求,公募基金独缺这一块,在公平性上也有缺失。”

  “如果明确此种情况需要举牌,以后市场会不会频频出现举牌公告,却不进行要约收购的情况成为扰乱股价的一个因素。”基金经理们对此也不无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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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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