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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业主:店铺因疫情关了两个月,我的租金能减免吗?



  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微法庭在线异步审理方式尽快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充分向双方释法说理,并倾心听取各方意见。经人民法院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即被告当庭返还原告押金、租金合计15000元后,原告撤诉。

  法院认为,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商业用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依法可以主张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本案中,原告张某系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使用租赁房屋,自身经营面临较大压力和困难。人民法院坚持共担风险、利益平衡的原则,以调促稳,情理并重,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诉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本案的妥善解决使承租人得以收回一定款项,缓解了资金压力;出租人也能在无纠纷的状态下继续对外出租房屋,避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

  除以上实例,今年4月,上海高院还曾发布“关于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问答”,其中针对“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这一问题,上海高院有过如下的明确答复——
  “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金的,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上海市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形的,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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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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