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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研究院任泽平:2040年中国“剩男”规模或达约4000万

  正文

  1 中国70年生育政策及情况演变:人口危机临近

  1.1 生育政策演变:从家庭自主到政府计划,从鼓励到严控再到放松

  1949年以来,中国生育政策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化:一是1949-1953年鼓励生育阶段: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毛泽东在1949年8月《唯心历史观的破产》中谈到“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1950年4月,卫生部和军委卫生部联合发布《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规定“为保障母体安全和下一代生命,禁止非法打胎”。1952年12月,卫生部发布《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从机关和部队至全国。1953年1月,卫生部通知海关“查避孕药和用具与国家政策不符,应禁止进口”。

  二是1954-1977年宽松计划生育阶段:从节制生育到“晚稀少”政策。1953年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发现全国人口为6.02亿、大幅超出政府预期,同时人口暴增的滞后效应逐渐在衣食住行、医疗、教育、就业等多方面体现,并且社会主义改造使得不少妇女有了自发避孕、以参加劳动(比如挣工分)提升生活质量的需求,节制生育政策逐渐被提出。1955年3月,《中共中央对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报告的批示》中指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的问题。”1956年9月,周恩来在中共八大《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重申“提倡节制生育”方针。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

  1958开始大跃进运动,“大干快上”使得“人多力量大”的观点一度成为主流,马寅初建议控制人口的“新人口论”被批判。但随着大跃进failure及自然灾害影响,中国于1959-1961年进入三年困难时期,节制生育政策再次被提出。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1966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批示》。但随后文化大革命开始,计划生育工作受冲击。

  1971年7月,《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 (国发〔1971〕51号),要求“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内,使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降低,力争到1975年,一般城市降到10‰左右,农村降到15‰以下”。在当年制定“四五”计划中,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提出“晚、稀、少”的政策。“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三是1978-2013年严格计划生育阶段:独生子女政策、“一孩半”政策、“双独二孩”政策,计划生育一票否决。1978年末开始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多数领域从政府计划转向市场调节时,生育权却进一步从家庭上收到政府集中管理。1978年3月,“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首次被写入宪法。1978年10月,中央批转《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中发〔1978〕69号),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1980年2月,新华社公布有关人员的《中国人口百年预测报告》,称如果生育趋势不变,中国人口到2050年将达到40亿,引起震动。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要求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从此,旨在控制一代人生育率的“独生子女政策”在全国全面启动和实施。1982年9月,计划生育国策被写入中共十二大报告,并在同年12月落实到宪法,即“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当年,湖南省常德市率先出台文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后在全国推行。

  由于阻力很大,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1984]7号),适当给部分农村地区开小口堵大口,全国19个省农村生育政策逐渐调整为“一孩半政策”,即头胎生女孩的,可再生一个孩子。2001年底通过、2002年9月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特殊条件包括: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等等。各地根据该法制定“双独二孩”政策并陆续推开,河南2011年实行、全国最晚。

  根据社科院蔡昉(2018)统计,2010年之前,独生子女政策覆盖全国35.9%的总人口,一孩半政策覆盖52.9%的人口,二孩政策覆盖9.6%的人口,三孩及以上的政策覆盖1.6%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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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泽平宏观 作者:任泽平 责任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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