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三:产前保障
产前检查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产前休息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
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