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四:产后保障
哺乳期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性条款。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哺乳假为期6个半月。
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