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同业规范势在必行,金融去杠杆强化
本次6号文和46号文的一大重点在于对银行同业业务的明确规范要求。6号文中要求整治同业业务,具体包括控制同业业务增量、做实穿透管理(新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要根据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消化存量风险(对风险高的同业投资业务,要制定应对策略和退出时间)、严查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同业多层嵌套和是否严格穿透基础资产).
其中,新开展同业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与此前央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的“除FOF、MOM外,不允许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消除多重嵌套。”的监管思路一脉相承。而同业业务根据基础资产性质,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也是14年127号文里的“实质重于形式”的重申。
46号文与同业业务相关的内容包括:
1)检查是否存在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这条我们认为是此前市场一直担忧的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监管的落地试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大概率包括同业拆入、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和同业存单。从16年9月的数据来看,股份行和部分激进中小银行的同业存单同业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这将从供给上制约中小行发行同业存单的冲动。
2)检查是否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这点与6号文一致;
3)46号文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同业“空转”套利行为的治理。主要涉及:同业资金空转(是否吸收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等,放大杠杆、赚取利差);同业存单空转(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以及通过同业进行“通道业务”和“绕开信贷监管”
16年同业存单套利盛行,中小银行凭此大规模扩张资产负债表,通过“发行同业存单-购买同业理财/委外债券投资”的方式获取利差,而大型银行凭借央行给予的便宜资金、购买中小行的高利率同业存单,分享同业链条收益。
此前,市场对于同业监管的预期包括:1)央行抬高资金成本、降低套利收益,从实际来看,只要套利空间存在,这一方式效果不是太理想;2)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监管、直接控制存单规模,这一条在46号文中已有体现,如果46号文逐步在半年内整改,存单将逐步到期、不再续作,银行被动慢慢缩表;
而本次46号文直接将同业资金对接同业理财和委外投资的行为归入“同业空转”,这等于直接打击同业套利,如果严格执行,将造成同业理财规模大幅缩减、并促使中小行为了缩表而抛售资产。而作为同业链条终端的委外非银机构,也将面临委外赎回和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