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催!90后妈妈人房两空!因为少了这一操作……
说法:
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工作人员介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常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通常,双方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但是大部分人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后后悔了,能否撤销呢?
工作人员分析,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处理?
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
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等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工作人员结合平时的工作实践,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两件事:
1、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2、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