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浙江证监局是从上市公司及责任人违反信息披露的角度采取监管措施的,为什么不直接以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由处理呢?这是因为,目前证监会对此还没行政处罚权,只能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处理。
大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与上市公司隐瞒违规占用资金信息相比,显然前者是主,后者是辅,没有前者也就没有后者;既然可以对隐瞒占用资金信息这个行为做出行政处罚,那为什么《证券法》不授权证监会对违规占用资金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有学者认为,如果赋予证监会太多执法权力,监管太深入,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但若以此作为不赋予证监会这方面行政处罚权力的理由,那证监会的其他一些行政处罚权力是否也该剥夺?
此外,与大股东等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关的惩戒措施,还包括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发出“其他风险警示”。但按《股票上市规则》,如果在一个月内大股东等关联人及时归还占用资金,就可免遭ST处置。去今两年,宏磊股份的大股东都是在违规占用资金时间曝光后一个月之内归还资金本息从而避免了被ST处理的。
在现有规章下,对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行为,主要是谴责、责令返还、实施ST,要实施行政处罚还得借道“违规披露”等法律法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违法成本较低。就算这次戚建萍被免除了董事长,但在大股东一股独大对上市公司拥有绝对控制力的情形下,即使选举产生新的董监高,大股东也仍可能是“太上皇”,难保上述故事不会重演。因此,笔者以为,要杜绝此类事件一再发生,非得加大惩戒力度不可,不如直接规定对违规占用资金的采取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由此形成高压线,不管是谁,一旦触碰就将被灼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