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戚建萍7月30日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她对宏磊控股集团违规占用宏磊股份资金一事负有直接责任,宏磊股份应免除戚建萍的董事长等职务。在宏磊股份做出免除其高管职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戚建萍是宏磊股份实际控制人,持有其37.87%股份,其占用资金早有历史。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关联方占用宏磊股份金额4.74亿。为此,去年4月浙江证监局要求宏磊股份追索被占用的资金本息,稍后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到去年5月23日公司之前被占用资金及利息被归还。去年证监会的调查结果目前也还没有出来,但期间大股东“旧病复发”,今年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公司2013年报时发现,公司关联方宏磊控股累计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8.33亿。“屡教不改”的宏磊控股今年5月被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截至5月26日,公司已将宏磊控股违规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收回);7月28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警示;近日,董事长遭遇“下课”命运。
浙江证监局认定戚建萍为不适当人选,这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有所区别,行政处罚是针对经过调查后确定的违法行为的一次性、终局性惩罚;而“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具有临时性,目的是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害后果。
由于证监会对宏磊股份等调查处理结果还没有正式出来,目前的监管措施还只是临时性的,不排除未来还会有终局性行政处罚,将2012年、2013年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起算。按现行司法解释,投资者就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须以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做出刑事裁判文书为前提。显然,“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还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效力,因此,宏磊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目前拟就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以及因此而引发的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等待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