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解释矛盾系统管理混乱
5月27日,刘哲收到交行信用卡中心于5月23日发来了2014年5月份的电子账单,账单的“消费、取现及其他费用明细”中,有一项为“本期利息”的金额为822.9元人民币。
4月23日,银行的电子账单显示,刘哲该月消费额为33833.42元,到期还款日为2014年5月16日。“有一次我去日本旅游回来刚好过了最后还款日,发现忘记还信用卡了,于是致电银行信用卡客户中心,他们说只要在19日还了都不算违约,也就是说实际最后还款日期为19日。”刘哲说。
刘哲的信用卡还款日期有3日的延后期,实际上和“容时服务”有关。按《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规定: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应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5月27日下午,刘哲打电话到银行咨询客服。“客服告诉我最后还款日期是5月19日,由于我的最后一笔8000多的费用虽然在19日由招商银行转账却在20日才到账,所以导致这8000多的金额会从账单第一笔刷卡时间起算利息每天万分之五。”
不过,刘哲算了一下账目:即使8000多元本金没有还上,利息应该是200元左右,与账单上800多元的利息明显对不上。
5月28日上午,刘哲再次致电银行寻求800多元利息的真正原因。在陈述质疑后,“这次的客服人员说,利息产生的原因不是因为晚到账一天,而是由于我没有还清全部费用。账单总金额为33833.42元,我还款额为33805.95元,所以少还了27元。只要没有全部还清欠款,就要按照整个账单金额3万多元从刷卡第一天起按万分之五算利息。所以这822.9元的利息是因为有27元没有还清”。
客服前后两次矛盾的说法让刘哲感到很迷惑,他认为“客服的前后说法矛盾,体现了信用卡系统管理上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