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共6章60条,包括总则、发行与上市、交易与转让、信息披露、转换与回购以及附则。
在发行与上市方面,《实施细则》明确通过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适用深交所《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优先股上市交易门槛与普通股、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保持一致,要求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上市申请审查适用上市委员会“特别程序”。
在交易与转让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协议平台转让。鉴于影响普通股和优先股价格的重大事项难以区分,且两者之间存在价格相互传染的可能性,《实施细则》规定优先股的停复牌与普通股同步处理。
在信息披露方面,为方便操作执行,《实施细则》集中规定了优先股日常披露相关事项,包括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发行与上市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对需要合并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优先股的各种情形也予以集中规定。
在转换与回购方面,考虑到优先股作为创新证券品种的特殊性,为保留制度创新空间,《实施细则》对赎回、回售仅作原则性规定,未就其具体操作做出限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