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案件管辖权冲突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国家机关介入调查前,无从得知商业贿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因此导致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与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产生冲突。
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办法》等,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管辖。属于犯罪行为的适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管辖。
此外,在司法机关内部,因涉案人员成分复杂,其管辖权也有冲突。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贿案件由检察机关处理,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
据阮齐林介绍,在实际处理跨国公司行贿案件时,主要是公安机关来监管有问题的跨国企业,检察院监管公职人员。
这意味着,不仅商业贿赂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同一案件中的受贿、行贿方很有可能会交由不同的机关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