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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芳行贿被罚1.35亿美元 取证难致跨国企业逃罚
http://rich.online.sh.cn 2014-05-07 11:0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日前,雅芳就其中国分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和美国司法部及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和解,缴纳1.35亿美元罚金。这意味着,自2008年起长达6年的海外贿赂调查以坐实雅芳行贿结束。

  事实上,跨国企业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在华行贿。德普、史尼泽钢铁、朗讯、强生等企业等都曾卷入在华行贿丑闻,遭到美国制裁,但中国作为主要利益受损方,却鲜见处罚行动。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符启林表示,“在中国行贿,根据属地原则,我们肯定应该管。”

  那么,是什么致使涉嫌在华行贿的跨国企业逃脱中国处罚?《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权威法学家和资深律师了解到,此类事件中的法律宽宥、证据难以落实、管辖权冲突等三方面因素是主要难题。

  打击行贿力度轻于受贿

  据不完全统计,牵涉在华行贿的跨国企业有德普、史尼泽钢铁、艾利丹尼森、约克国际、朗讯、AGA、法如、ITT、强生、西门子、施耐德电气、宝洁、沃尔玛、百事可乐、辉瑞制药、家乐福、IBM、摩根士丹利、爱尔康等。

  去年7月,当公安部宣布将组织侦办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兰素史克)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时,葛兰素史克立刻在其网站表示将全力配合中方调查。其之所以采取积极合作姿态,和中国的法律不无关系。

  根据《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阮齐林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中国一般是打击受贿较严,行贿较宽,只有个别行贿案例会判10年,这主要是因为过去认为行贿方是被动的,不送礼没法做事,虽然在立法时有考虑行贿方主动腐蚀公职人员的因素,设置最严重可判无期,但一般没这么严格,总体而言,对行贿的打击仍轻于受贿。

  尽管我国法律对于制裁单位行贿的罚金没有设置上限,但符启林认为,实际上罚金很低,达不到国外那么高,因为国内外司法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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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亚静 [选稿]: 黄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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