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为此咨询了中智公司法律咨询部客户经理侯君。她解释说,自从2011年7月我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生育保险金由社保中心统一发放,发放的标准是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
(实况:如果她所在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那么社保中心是按照300%来寄发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因为我们的缴费基数有三倍的封顶,所以他基本就沿用了这个思路下来。)
这样一来,对一些年纪比较轻、职级比较低的女职工来说,他们通常可以拿到比自己实际工资更高的生育生活津贴。但也有些本来工资特别高的女职工,到手的津贴就比自己平时的工资要低。为此,今年1月,市政府有关文件又作出补充规定:
(实况:就是生育津贴的标准如果低于她们原来的产假前的工资,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五条执行,这个意思就是不能因为女职工的怀孕、生育、产假而影响到她的工资待遇。比下来如果有差额的话,那就是单位补差。)
但现实中,很多单位不会主动把这笔差额发放给女职工。12333的工作人员建议,女职工首先应当主动和单位沟通,把文件中的规定告诉单位人事部门:
(实况:单位不给你的,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调解。如果调解下来单位还是就是不愿意支付的,那就只有申请劳动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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