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雾里看花”
记者发现,相对于银行,金融消费者始终处于劣势地位,投资理财产品一旦发生风险,受伤的往往就是消费者。
广州投资者姚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投资星展银行一款与澳元挂钩理财产品的烦心事。
提及信息披露,姚先生就气不打一处来。他告诉记者,当时签合同的时候,银行客户经理向他承诺会定期以短信和电话的形式向客户告知投资情况。“这半年来,我从没有接到过任何电话或短信,告知投资情况,要知道,投资外汇波动瞬息万变,及时止损是非常重要的,近期我看到市场行情不好,按捺不住打电话过去问,不出所料,客户经理说,产品出现了2%左右的亏损。”
“我的钱到底被拿去投资了些啥,是如何操作的,理财说明书上看不出,客户经理也讲不清,更别提定期披露投资信息了。”投资者姚先生说。
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一定要搞清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投资行为,属于信托关系,而不是存款行为。这意味着银行作为受托人可以管理或者处分委托人资产。因此,在售卖理财产品的时候,银行有义务在产品说明书中仔细而全面地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潜在风险,并将此部分加以特别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