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司徒先生以为理财产品到期可以赎回,却被告知要收取20‰的违约金,这才明白该产品的保期并非3年,而是6年。查看分红情况原来是逐年递减的,第一年分得7000余元,第二年分得6000余元,第3年只分得2000余元,算下来与当初银行承诺的5%的收益率相差甚远。
“这分明是欺骗销售,当时承诺是3年保期,收益率不低于5%,现在根本就不是那么一回事。”司徒先生气愤地说。
经多次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商无果,2012年4月17日,司徒先生向消委会求助。接到投诉后,消委会认为银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解释工作不够细致、刻意强调收益却隐瞒风险等问题,而司徒先生对合同没有充分理解就草率签名。通过艰难协商,最后达成协议:解除合同,银行退还司徒先生本金35万元,支付利息26250元。
广东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切勿盲目轻信销售人员诱惑性的宣传而冲动消费,须知“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一定要仔细研读理财产品的详细说明和风险提示,正确估测风险和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选购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