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国五条”细则的要求,凡是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都要按房产交易差额的20%缴纳个税。但是这个原值怎么来认定,网上的争论很多。比如房屋出让者未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还有经济适用房,原值该如何来核定?还有出让者在房屋装修时所付出的精力、装修费等无形的成本,怎么来算?
读者疑问:商品房按照买卖合同核定其原值,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其他住房怎么核定其原值?
专家解答: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的原值,主要是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主要是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向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不同实际情况具体核定其原值。自建住房,主要是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读者疑问:如果房屋出让者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该怎么做?
专家解答:在现行政策中,遇到房屋出让者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本次新政并未提及这种情况下的原值认定方法。由于此次政策较之前严厉,也有可能超过之前规定的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