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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不合格”,私募客户“挑战”千亿机构和银行,诉求:请赔钱!



  关于关键的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该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原告填写的《合格投资者认定申请书》、《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并结合其提交的《收入证明》以及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陈述其理财经历,认定投资者孔某某系合格投资者并无不当。

  对于孔某某主张《收入证明》内容系被告工作人员误导填写,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最后强调:“作为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遭受的实际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孔某某的诉讼请求。

□ .孙.建.楠  .华.尔.街.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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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财网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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