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后
鄞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与被告刘大妈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陈先生与刘大妈关于涉案房屋的价格、过户及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的约定都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就办理过户手续是陈先生本人的主张,而并非刘大妈与小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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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宁波鄞州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