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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万买金融产品 亏损过半!巨头被判赔偿 详情曝光

  根据查明事实,中信信托提交的文件虽已提示了投资风险,《客户调查问卷》中也列明了包含风险承担意愿、投资期限等问题,但经鉴定相关文件中委托人处的签字均非才某本人所签,中信信托亦未举证其曾通过其他方式审核过才某作为投资者的适当性,故应当认定其于该项义务履行中存在重大不足。

    对于中信信托以证券交易的经历证明才某具备风险辨别能力及风险承担意愿的情况,法院认为,证券开户、交易信息确显示才某有相应的投资经验,但本次信托投资金额总计777.7万元,远高于任一次证券交易金额,才某于既往证券交易中的风险承担意愿不应视为其愿于本案所涉信托交易中承担同既往交易相同的风险,中信信托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责任不应免除。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中信信托应赔偿才某剩余投资款394.63万元。不过,法院认为才某在投资后未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对风险发生存在放任态度,自身亦存在过错。对于才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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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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