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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鬼”转移储户2.5亿元存款 到底该谁担责?



  一审被判无期并罚320万
  判决书披露了梁建红所盗窃的储户钱款去向,梁建红指示时某使用储户真实存单办理代理取款业务,将客户大额存单内资金转到其控制账户内再进行分配使用,分四部分:一是用于支付之前借款的利息;二是用于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点线品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彩铜时代有限公司等的经营;三是兑付之前到期的客户存单;四是支付存单的收益给中间人,包含给中间人的额外收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指出,中厚汽车公司由梁建红实际控制。2016年,梁建红便以该公司与工行广西分行、工行南宁分行合作开展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虚构中厚汽车公司需要大量资金经营,资金在中厚公司运作无风险,公司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虚构工行与广西大联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吉笙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点线品圆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业务的事实;虚构中厚企业公司新增创新经营渠道、培植新公司准入农行做汽车分期担保业务模式等融资业务模式,以口口相传、召开宣讲会、在微信群组发送融资信息等方式宣传上述业务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梁建红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对工行大额存单存、取款方式是具有主观明知的,为了能够顺利取出存单中的钱款,梁建红事前与被害人约定好存单金额以便制作假存单,并与被害人约定大额存单的密码由其指定的企业方设置,而企业方是受其指使的时某,以此取得存单密码,在被害人将钱款存入银行取得真实存单后,又在按事前约定的封存存单过程中用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秘密替换真实存单,取得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后,梁建红再以需要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要求客户将身份证交给企业方进行核验,而后交由时某以代办取款的方式将钱款转移至梁建红控制账户,梁建红、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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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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