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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20万在银行买理财产品 亏57万 起诉后获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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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在舒某主张中行濮阳分行没有向其告知案涉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性,其在亏损到17万时才得知购买的是基金型理财产品,与其购买保本型产品的理财观念不符的情况下,中行濮阳分行二审中仅提供案涉理财产品介绍,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在向舒某推介购买案涉产品时已通过书面形式全面、准确地披露、揭示产品风险。

    且根据舒某于一审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像资料,在其发现无法承受亏损要求赎回后,银行却建议其继续持有或者补仓,以等待市场出现反弹,导致舒某遭受更大经济损失。

    中行濮阳分行对舒某购买案涉理财产品并出现亏损存在过错,应对舒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二审判决表示,中行濮阳分行主张舒某有投资股票和基金的经验,并非“普通中年妇女”并经营有多家公司,并不能当然免除或减轻其在本案中的过错。

    因此,中行濮阳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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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热线综合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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