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20万在银行买理财产品 亏57万 起诉后获全额赔偿
舒某则辩称:理财经理在向其推介理财产品时未尽到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其损失与其不当推介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舒某表示,其在购买案涉基金前虽然进行过多次风险评估,但是所做评估是针对购买对应的理财产品。其在购买案涉基金前,购买的均是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且每次购买前都填写风险评估问卷及理财总协议书等材料,而在中行濮阳分行客户经理李某指导下购买案涉基金产品均没有填写风险评估问卷和理财总协议书,中行濮阳分行也没有向其告知推介购买产品类型,没有出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舒某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虽然风险评估类型为成长型,但她在购买李某推介的基金型理财产品前,均是购买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且都是通过柜台购买,舒某在黄河路支行购买的中银活期宝、中银薪钱包等保本型理财产品,与李某推介的非保本型的中高风险基金理财产品是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
李某在向其推介理财产品时没有向其详细介绍过产品的风险等级、类型等,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在舒某发现无法承受亏损要求赎回产品时,中行濮阳分行亦未能适时告知风险,而是建议舒某继续持有或者补仓,以等待市场出现反弹,导致其遭受更大经济损失。
同时,在购买上述涉案基金时,虽然是使用手机购买,但舒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谈话记录等证据显示,这些产品由濮阳分行的理财经理李某推介,并代舒某在其手机上购买完成。
也因此,舒某没能看到客户在手机银行购买基金时,可以查看基金的发售公告、风险等级以及要求客户确认的相关风险提示。
舒某主张,濮阳分行没有向其告知案涉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性,其在亏损到17万时才得知购买的是基金型理财产品,与其购买保本型产品的理财观念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