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20万在银行买理财产品 亏57万 起诉后获全额赔偿
然而到2018年初,这些理财合计亏损了27万余元,于是舒某要求李某说明情况并要求及时止跌赎回,后李某在电话里中告知舒某其上级领导张某保证盈利并说现在赎回会亏损。
但随着来亏损越来越多,李某才告诉舒某买入的五支理财产品不是保本型理财产品,而是基金理财产品,张某也不是濮阳分行的银行领导,而是景顺基金的渠道经理。
到2018年1月10日、4月12日、11月28日,舒某先后将上述基金产品进行了赎回,共损失本金56.88万元。
在银行买理财产品,不到一年内竟然发生多达18%的亏损,于是舒某将中行濮阳分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中行濮阳分行赔偿其财产损失568822.71元及利息损失。
中行濮阳分行辩称:舒某起诉要求赔偿数额没有事实根据。
一、舒某作为一个有长期理财经验的成年人,对自己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性质是明知的,银行工作人员向舒某所作的介绍均是其在营业范围内正常的工作,并没有隐瞒其理财产品所存在的风险,银行为待销的理财产品首先就是告知风险,已经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所以舒某在操作理财产品过程中的亏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并不是银行方有过错给其造成的损失。
二、市场行为以及舒某急于出仓对购买的理财产品没有信心提前赎回是导致亏损而失去盈利的机会,完全是其自身造成的,银行方没有过错,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舒某在中行濮阳分行理财经理的推介下购买了多只基金型理财产品,并代舒某在手机终端上完成了购买流程,双方之间形成了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
由于中行濮阳分行并未向舒某明确说明其所购买的产品系风险较高的基金型理财产品,也未向舒某出示《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资料供查阅、了解,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所以未尽到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舒某的购买行为主要是基于中行濮阳分行的不当推介所导致,且该行为与舒某遭受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当舒某知晓其所购买的基金产品发生亏损后,曾要求中行濮阳分行说明情况并止跌回赎,但中行濮阳分行并未按其要求及时赎回,造成了损失进一步扩大。
所以法院判决中行濮阳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舒某经济损失568822.71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