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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职工医疗保险 注意避开这七大“坑”

    7。代缴医保

    如果是个人找挂靠代理公司缴纳医保,并且没有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那么这是不合法的也是政策不允许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存在医保不足额缴纳的情况,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均有明确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医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单位,按最低缴费标准给员工缴纳医保,或者不足额给员工缴纳医保均属违法行为。

    首先,未依法足额缴纳医保,用人单位将面临强制补缴、加收滞纳金、罚款、行政处罚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也有此类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其次,员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按规定缴纳医保,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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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热线综合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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