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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二姨账户炒股 券商营业部老总巨亏!9年交易70亿 最终罚没1430万+3年市场禁入

    罚没1430万+三年证券市场禁入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刘某杰及代理人提出了一些申辩意见,主要为,就他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指证而言,刘某杰方认为,“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在开户时留存刘某杰本人手机号码因当时条件所限,且签署的“授权刘某杰办理一切业务”,实际指授权刘某杰办理与开户相关的一切业务;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之前,刘某杰不具备违法主体资格;刘某杰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等。

    不过,监管查证后认为,“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开户当日张某珍即签署了委托刘某杰的授权委托书,具体勾选了证券交易委托、资金存取、查询、转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账户、销户业务,并非仅授权办理与开户有关的业务,且开户信息中全部留存的是刘某杰本人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从账户交易情况看,该账户资金来源指向刘某杰,资金去向主要由刘某杰办理取款或转入刘某杰民生银行账户(尾号6688和尾号1640),交易设备主要是刘某杰母亲张某华提供的设备地址,并非当事人及代理人所述仅“授权刘某杰办理与开户相关的一切业务”。

    本案认定的违法期间是2010年6月至2019年2月,为刘某杰2009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之后,不存在非适格主体的问题;并且是否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不是认定本违法行为适格主体的必要条件。

    监管表示,刘某杰与张某珍、张某华的资金往来并不是认定刘某杰违法行为的单一证据。本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许某”“李某平”等6个账户的实际操作人和“黄某翔”银行账户佣金收益者为刘某杰。当事人的病情不影响本案违法性质的认定。

    四川证监局采纳了刘某杰及代理人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但刘某杰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时任营业部总经理,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交易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采纳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刘某杰的责任认定和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此,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刘某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款80万元;对刘某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合计处以罚款1430.64万元,同时对刘某杰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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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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