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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迅雷:消费税征收后移影响几何——以白酒为例

  (2)2001年,税负进一步提高。改为从价、从量复合征税,增加从量税,且取消了外购酒抵扣政策,并停止执行对小酒厂(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部分低端产品的实际消费税率由此大增至30%以上;

  (3)2006年,取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税率的区分,用意在于监管部分企业通过薯类白酒较低的税率,进行避税的行为;

  (4)2009年,针对白酒行业通过关联交易,低价销售以避税等问题,在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售价70%的情况下,规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且规定了核定范围。

  2、历次消费税调整对白酒行业的影响

  总体来看,消费税调整,推动了行业分化,尤其是推动行业更加高端、市场份额更加集中、品牌日益突出。尤其是2001年开征从量税,终结了以量取胜,实际上是加重了中低端白酒的税负,导致较多酒厂相继推出高端品牌,推高价格。

  图表5 白酒从价税与从量税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中泰证券研究所

  3、前期应对消费税的主流税收筹划模式

  (1)设立独立销售子公司。现行模式下,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在批发及零售环节不征收,酒企可以通过分设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在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进行销售的环节,缴纳消费税,销售公司随后的批零环节就不用重复缴纳消费税。

  由于存在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在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实际的消费税税负最低可以达到10%左右。

  若假设白酒对外售价为100元/瓶(500ml):

  情景一:在直接对外出售情况下,缴纳环节在生产环节,税基为100元,缴纳消费税由从价税和从量税两部分构成,其中从价税为20元(100*20%),从量税为0.5元,实际消费税税负为20.5%。

  情景二:在设立销售子公司情况下,通过生产公司出售给销售子公司环节缴税。假设生产公司销售给销售子公司时,定价为70元/瓶,缴纳消费税时,从价税为14元(70*20%),从量税为0.5元,合计为14.5元。由于销售子公司对外按100元/瓶销售时,不再重复征税,实际消费税税负为14.5%。

  情景三:在设立销售子公司情况下,假设生产公司销售给销售子公司时,定价低于70元/瓶,由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当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为50元/瓶,从价税为10元(50*20%),从量税为0.5元,实际消费税税负为10.5%。

  而设立销售子公司,也存在不同的方式,如集团下设生产公司及销售公司,通过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销售;或者生产公司为母公司,销售公司为子公司,由生产母公司向销售子公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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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李迅雷金融与投资 作者:李迅雷 责任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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