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迅雷:消费税征收后移影响几何——以白酒为例
3、 消费税的征收对象
1994年出台的消费税,调节的主要对象是“三高”消费品,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目前征收的对象是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共计14个税目,开征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年,消费税收入约为10632亿元,约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的6.8%,连续四年占比回落。
图表3 消费税收入表现及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
资料来源:中泰证券研究所
在14个税目中,占大头的主要是四类,烟、酒、油、车。根据公开数据计算,2017年,烟占比约51%,油占比约35%,车占比约10%,酒占比约3%,其余占比约在1%左右。
图表4 2015-2017年消费税细分项收入占比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中泰证券研究所
目前消费税的征收方式——以白酒行业为例
1、白酒消费税的历次变化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价格调节基金等)。
由于消费税的目的在于调节和引导生产及消费行为,自1994年开始,白酒消费税经历多次调整,总体趋势是税负提高,征管趋严。
历次变革如下:
(1)1994年税改,由30%议价粮税改为25%消费税+17%增值税,且包装物押金和广告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实际税负合计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