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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要取消?国家医保局回应“误会”

  多地已取消新农合个人账户

  此前,我国基本医保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

  直到2016年,《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给予2~3年的过渡期。

  新农合于2003年起开始推行,主要解决大病医疗费用,为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制度的覆盖面,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了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城镇居民医保于2007年起开始推行,开展门诊统筹,不设个人账户。而我国职工医保一般分成两个账户,即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

  正如国家医保局所言,此次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并不是指取消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而是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

  实际上,新医改推进过程中,提出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各地新农合的个人(家庭)账户随之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特别是随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大部分地方取消了新农合个人(家庭)账户,但也有个别地方保留了这一做法。

  为何要取消城乡居民个人(家庭)账户?国家医保局近期表示,城乡居民个人(家庭)账户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且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此外,还易诱发滥用。

  国家医保局也表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

  国家医保局指出,各地推进门诊统筹后,可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同时,为减轻参保群众的门诊大病负担,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等)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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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责任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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