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该如何保护婚内财产?
无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合川区杨某与肖某(女)原系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后,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727600元,并由肖某承担363800元。
去年12月5日,合川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杨某不能证明所借款有肖某共同签字或者肖某事后追认,也不能证明借款用途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对其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不予采信。
以此为标准,在对杨某陈述的债务情况逐一审查后,一审法院仅确认杨某向杨某某借款10万元为肖某、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肖某对此应负担二分之一。
市一中法院在二审中也认为,杨某主张的部分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借条上只有杨某一人签字,并无肖某签字,肖某亦不予追认,无证据证明杨某、肖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杨某对部分借款均未能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