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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卡的应用)
社会保障卡可在本市用于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就业、劳动关系、人事人才、卫生计生、居民健康管理以及金融服务等业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卡人可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动态调整)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持卡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持卡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经济信息化、金融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主动公开相关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持卡人享受各项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便利服务)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保障卡受理网点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以及查询相关信息时主动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第二十八条 (信息保密)
与社会保障卡管理相关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社会保障卡信息。
第二十九条 (卡的费用)
社会保障卡(包括临时社会保障卡)申领、补领和换领免收手续费和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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