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户口在下江小队里的,前两套房子是不收税的,再加上其他一来二去的免征条款,其实在征税范围里面的房产也没有多少了,效果当然就不显著了。
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隔壁山姆村的人造一幢房子,房子和房子下面的土地所有权是合在一块的,所以征的是“房地产税”,这个税里既包括了房子的税,也包括了土地的税。
但是巴家村房子和土地的关系很特别,土地都是村里的。有人想要造房子,没问题,你得出一笔钱。只有交了这笔钱,村政府才会把土地几十年的使用权给你,有的是40年,有的是50年,有的是70年,这笔钱就叫“土地出让金”。
房子造完了,村民来买房后,这个问题始终绕在大家的头顶,我虽然买了房,但是其实只有房子属于我,房子下面的土地,可不是我的,这块地的租金,早就一次性付清了。
于是村里有人就提出来了,我还要为一个我租来的东西交税,没道理吧,我都交了租金了。所以,如果要征税的话,可以,但起码要先把这个问题解决掉吧。
而且,以前村里一提到征税的时候,各个生产小队都不是很积极。村里盖房子的土地平米数,都是各个生产小队在负责管理的,这部分“卖”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也都是各个小队留用作为发展资金的。生产小队也很委屈,一个小队里修路、造桥、搞基建要钱吧,给小队管理人员发工资要钱吧,我们是指望着用这些钱来干事业的。
不过,小队长们也都明白,今时不同往日了,各个小队中心位置的地,该卖的也都卖得差不多了,接下来不论从哪个角度看,土地财政都该变一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