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父母出资并登记为个人财产
法官表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案例中的李健希望适用上述规定主张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出资人没直接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且转账记录不能一一对应,因此该主张不被法院采信,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公证房产赠与儿子
离婚时仍属于个人财产
梁红与张杰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梁红主张夫妻分居长达数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据了解,张杰父母共有一套房屋,2004年,张杰父母办理赠与公证,自愿将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赠与唯一儿子张杰,张杰表示接受该赠与,后产权登记于张杰个人名下。张杰父母已先后去世,涉案房屋由张杰一家三口居住,梁红与女儿居住一房间,张杰居住另一房间。梁红主张该房是张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对房屋份额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产,从张杰父母及其在公证处所作的谈话笔录、《赠与合同》的内容及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情况看,张杰父母将房产只赠与给张杰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故应认定为张杰的个人财产,梁红主张涉案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符合五种情形属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上述案例适用该条第三款,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了该房产赠与给张杰一人,且赠与合同还经过公证,证明力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