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东莞一储户熊某用假名在银行开户,实行实名制后又向银行提供假身份证。去年,银行以无法认定熊某身份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取款业务。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储户胜诉,银行应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万余元。近几年,由于银行新增了与公安部门联网核查身份功能,一些使用假名甚至以伪造身份证开户的账户纷纷暴露,类似纠纷时有发生。律师提醒,违规的假名账户风险大,一旦无法证明自己是账户的真正主人,将无法支取假名账户中的存款。
新闻聚焦:假名存款 90万余元难取出
1998年,存款并不需要身份证件,熊某就在中国建设银行(601939)东莞某分理处以“江昌慧”的名义开立了存款账户。其后几年间,熊某向该账户累计存入90万余元。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熊某请人伪造了一张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提供给银行,并办理存款业务。
去年3月,熊某想取钱时,银行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认定“江昌慧”的身份证为假身份证,遂以无法确定存款人身份为由,拒绝办理支取手续。无奈之余,熊某让公安局开具证明,证明显示公安局证实熊某曾办理姓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公安局已按规定收缴了身份证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但银行仍然以无法确认证明其真实性为由拒绝办理。银行方面表示,银行通过系统核查显示“江昌慧”的身份证号码不存在。对于熊某的身份识别工作,银行认为完全是按《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等相关规定操作,并无过错。银行还称,如果熊某是存款账户的真实持有人,就应当按实名制规定,在2000年4月1日以后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使用实名进行登记,否则银行不敢贸然办理支取业务。
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表示,综合调查结果,证实熊某是存款人的证据明显优于否定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熊某是账户的真实持有人。
另外,法院认为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的存款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他在这个日期前的存款行为是有效的。法院还认定熊某存款时并未主动提供身份资料,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此后的存款行为归于无效。同时,法院认为银行方面在熊某存款时没有要求他提供身份资料,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存入的存款有效,银行应归还其存款本息,而此日期后的存款无效,银行应返还其存款本金,合计存款本息90万余元。法院宣判后,双方都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