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并第一次提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该规定即日起实施。(11月1日《法制晚报》)
随着旅游市场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出台专门的规定或司法解释已经很有必要。最高法规定的出台,目的正是为了指导基层法院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以减少此类案件的法律诉讼成本,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不过,对于旅游业的霸王条款,司法机关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关键在于旅游纠纷发生之前,工商部门就要致力于严打各种巧立名目的“旅游格式合同”,即一些旅游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在这些合同中,旅游消费者很难就其中的具体条款与旅行社进行平等协商。
除了工商部门规范“旅游格式合同”,消费者协会也要有所作为,不能止于发布简单的“旅游消费提示”,而是要逐一揭露点评、公开叫板旅游行业存在的不合理惯例,让霸王条款无处藏身。而且,旅游主管部门也要对某些制定霸王条款的旅游企业进行曝光、惩处。只有对霸王条款形成合围之势,才能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显然,司法、工商、消协、旅游主管部门,打击旅游业霸王条款缺一不可。然而,从频繁发生的旅游纠纷案来看,相关机构并没有给消费者编制一张十分安全的旅游消费网。这说明,过去某些部门高调打击旅游业霸王条款,更多的是在动嘴皮子,而少见实际行动。
法院作为解决旅游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可谓任重道远。不但要捍卫司法公正,还要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司法服务。笔者注意到,海南司法机关推出的旅游巡回法庭,具有程序简约、成本低廉、便于执行等特点,值得借鉴和推广,尤其在旅游旺季和旅游热点城市值得尝试。
实际上,霸王条款不仅存在于旅游业,受伤害的也不仅是旅游消费者。可以说,我们的许多行业都存在霸王条款,房地产、银行、装修、IT、交通、电信、公用服务、中介、保险等行业普遍存在,垄断行业尤其多,电信行业的月租费、双向收费、漫游费,银行的跨行取款费等等;而且,霸王条款不仅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出现,还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方式出现,像餐厅的“谢绝自带酒水”,商场的“特殊商品不能退换”。有的霸王条款被消协、媒体揭露过、炮轰过,而有的还隐藏着,多年来一直在侵害着公众的利益。
由此可见,不仅仅需要打击和治理旅游业霸王条款,理应在有霸王条款的地方,都有司法机关守护公平,因为霸王条款不但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违反了市场经济法则,司法机关不但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守护社会公平、维护市场经济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