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面对随意停牌、任性停牌这一老问题,监管层设置了多条规则加以规范,除了在上市规则中对停复牌做出了明确规定外,沪深交易所还分别出台了停复牌业务指引对各种可能存在的停牌情况进行了时间要求。从不涉及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到筹划各类事项连续停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从缩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到停牌累计超过3个月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不难看出,停牌制度设计反映出了少停牌、审慎停牌的监管要求,尤其不得随意停牌、任性停牌和滥用停牌,但即便如此仍堵不住这股不良风气。
要彻底扼杀上市公司“想停就停”之风,还得在日常监管中发力。一方面,交易所要加强对申请停牌上市公司报告的审查力度,定期抽查在停牌过程中的项目进度与初始报告的对比吻合程度,对于那些存在明显欺诈和前后出入很大的停牌公司,一经发现便强制复牌,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对那些滥用停牌权利,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及违反相关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交易所可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应及时提请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查并做出严肃处理,同时,建立投资者补偿机制,补偿因停牌时间过长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只有在从严监管、大幅提高违规成本的环境下,上市公司才有可能增强自觉性,随意停牌、任性停牌问题才有机会获得实质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