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医疗期病假工资如何确定?
职工在治疗期间,大幅降薪是否合法合理?答案的核心在于明确医疗期的病假工资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公司工作了24年的尤先生可以享受两年的医疗期。
那么,尤先生在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又该如何确定呢?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李娟介绍说,原劳动部1953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对于如何计算疾病医疗期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以及超过6个月的疾病救济费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工作年限是重要参照,“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例如,连续医疗期超6个月时,本企业工龄3年及以上者,按月给付的救济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
此后,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在医疗期内由企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从国家层面规定了最低限额。
在此基础上,很多地方都出台了当地的病假工资支付办法,基本在确定支付底线的同时,强调根据工龄长短确定病假工资。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中就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而这也是企业在支付尤先生病假工资时依据的规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沈建峰认为,根据以上规定,总体来说,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但却不合理。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涂崇禹律师也认为,不能把法律底线当做道德底线,从促进劳动者体面劳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考虑到尤先生24年的工龄,用人单位应酌情适当提高其病假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