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规定
期待社保制度作出相应调整
沈建峰指出,企业和劳动者在病假期的利益冲突与目前我国医保水平有限、特别是职工病假收入补偿来源单一有关。
李娟指出,自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医疗期病假工资由企业支付以及最低支付标准后,尽管我国医保制度不断改革完善,但始终未对病假工资的负担主体和支付标准进行改革调整。她建议,由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劳动者在医疗期的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前3个月的病假工资,之后的病假工资由企业与医保基金分别按一定比例承担。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通过试点商业保险的方式,与现有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相互补充。”涂崇禹建议,通过引入商业保险,形成职工疾病收入补偿的多个支柱,真正让职工“病有所养”。
此次事件中,医疗期内劳动者社保缴费负担重,是另一个争议的焦点。
李娟解释说,根据目前规定,职工生病时仍以“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而“缴费工资”是根据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的,如无特殊情况,一个年度内不变。这就导致尤先生倒贴钱缴社保的情况出现。
她建议,职工休病假时收入下降,这时社保缴费基数可根据其病假工资确定,不再按缴费工资确定。